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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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6年11月22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省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09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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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概 述
正 文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行政许可数量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办理地址电话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省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09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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