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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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8月29日 

  为加强对“5?12”地震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8月26日,省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四部门联合发布了《陕西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管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接收、募集的募捐资金,应在捐赠资金接收当日归集缴纳到同级民政部门;对捐赠物资,应在自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物资种类、数量、价值的明细表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各级单位接收的上级单位或对口支援、帮扶地区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应在收到资金当日缴纳到同级民政部门;定向捐赠资金应在收到资金当日向民政部门备案。

  针对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办法规定,对各级部门接收的定向支援款物,应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先确定项目,由各级对口接收部门负责拨付。对归集的非定向救灾捐赠款物,要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确定建设项目、资金额度、物资总量。红十字会、慈善协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应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通过项目认建等方式统筹使用定向非定向资金物资。定向捐赠款物,应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下,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协调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归集管理、统筹使用捐赠款物的过程中,不得在归集的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同时,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缴纳归集管理、统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随意分配、滞留私存、贪污私分、挤占挪用捐赠款物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陕西日报》2008.08.28 记者 冯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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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陕西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索引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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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5?12”地震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8月26日,省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四部门联合发布了《陕西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管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接收、募集的募捐资金,应在捐赠资金接收当日归集缴纳到同级民政部门;对捐赠物资,应在自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物资种类、数量、价值的明细表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各级单位接收的上级单位或对口支援、帮扶地区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应在收到资金当日缴纳到同级民政部门;定向捐赠资金应在收到资金当日向民政部门备案。  针对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办法规定,对各级部门接收的定向支援款物,应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先确定项目,由各级对口接收部门负责拨付。对归集的非定向救灾捐赠款物,要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确定建设项目、资金额度、物资总量。红十字会、慈善协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应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通过项目认建等方式统筹使用定向非定向资金物资。定向捐赠款物,应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下,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协调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归集管理、统筹使用捐赠款物的过程中,不得在归集的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同时,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缴纳归集管理、统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随意分配、滞留私存、贪污私分、挤占挪用捐赠款物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自《陕西日报》2008.08.28 记者 冯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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