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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技术导则规范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6月04日 

  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众多建筑物的损毁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为及时清运、妥善处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

  导则明确规定,编制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实施计划,应由责任部门组织当地相关单位对需清运处理的损毁建筑物的分布、数量、种类进行调查、评估。

  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以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损毁建筑物进行申报、记录或风险评价,为分流清运和单独处理提供依据。

  对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应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评估,以利于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形式、传统功能”的原则下恢复重建。

  关于地震灾区建筑垃圾的清运,导则提出,对损毁建筑物中的生活垃圾,以及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垃圾,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分离后分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单独转运、处理。

  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的建筑垃圾,难以分离的,应确定区域范围,在卫生防疫人员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送卫生填埋场分区处置。

  对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的残件,应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所承载的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再利用性进行分类清理,尽可能保留和保护可再利用的、承载传统材料特征和传统工艺信息的构件。

  导则提出,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分为回填利用、暂存堆放和填埋处置等三种方式。建筑垃圾填埋场宜选择在自然低洼地势的山谷(坳)、采石场废坑等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贫乏的地区;填埋库容应保证服务区域内损毁的建筑垃圾和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填埋量。

 

摘自 广东建设信息网 20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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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众多建筑物的损毁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为及时清运、妥善处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  导则明确规定,编制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实施计划,应由责任部门组织当地相关单位对需清运处理的损毁建筑物的分布、数量、种类进行调查、评估。  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以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损毁建筑物进行申报、记录或风险评价,为分流清运和单独处理提供依据。  对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应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评估,以利于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形式、传统功能”的原则下恢复重建。  关于地震灾区建筑垃圾的清运,导则提出,对损毁建筑物中的生活垃圾,以及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垃圾,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分离后分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单独转运、处理。  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的建筑垃圾,难以分离的,应确定区域范围,在卫生防疫人员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送卫生填埋场分区处置。  对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的残件,应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所承载的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再利用性进行分类清理,尽可能保留和保护可再利用的、承载传统材料特征和传统工艺信息的构件。  导则提出,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分为回填利用、暂存堆放和填埋处置等三种方式。建筑垃圾填埋场宜选择在自然低洼地势的山谷(坳)、采石场废坑等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贫乏的地区;填埋库容应保证服务区域内损毁的建筑垃圾和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填埋量。摘自 广东建设信息网 20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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