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七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 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中文简体 | 繁体中文 | 邮箱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行业动态
 
七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 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6月25日 

  日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资委、中国气象局等7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主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副部长鹿心社,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卫,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中国地震局副局长赵和平,中国气象局副局长王守荣分别在会上就各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各有关部门及直属机关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黄卫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六点要求。

    一是要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的防治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在城乡规划的编制中要统筹考虑地质灾害的防治、防洪,疏散救援通道、避难场所、生命线工程等城镇的防灾综合体系,编制抗震、防止地质灾害、防洪等专项规划。要将地质灾害防治防灾的优化内容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南方降雨偏多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的灾害地区和地震灾区,新建项目的规划应根据资源环境的能力,做好前期的地理、地质评价,充分考虑科学布局,合理划定建设地段,对已知的地震活动断层和危险地段进行避让,严禁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地震活动断层和危险地段上,确保城市的安全。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实施,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建筑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易产生地震灾害地区和地震灾区,新建建筑要保证设计上符合国家有关抗震防震的技术要求,特别要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基础处理等规定。已建建筑,特别是对住宅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加固工作。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条文,必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活动中得到严格执行,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三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要加强南方降雨偏多,易发生泥石流等地区的在建工程和即将开工的工程质量管理,做到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准偷工减料,严格工序管理。

  四是要求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工程,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区和在建、扩建、新建工程的监理,确实承担好监理的责任。

  五是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工程、既有建筑和建筑边坡工程的安全检查,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由于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六是切实开展地质灾害地区住房的排查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房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住房的安全排查工作,采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重点是检查建设年代久、建设质量低、严重失修的安全状态,对于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的住房,及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确保住房的安全使用。

  黄卫表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认真按照这次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要求,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配合,建立会商制度,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8.06.24 记者 张际达

附件下载:

相关连接
· 伊犁州组织收听收看2008年全国防范地质灾害电视电话会议 (2008/06/25)
· 确保按国务院要求完成过渡安置房建设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关于进一步部署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电视... (2008/06/0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黄卫副部长视察苏州市所在的绵竹市一号地块施工现场 (2008/06/02)
·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08/02/01)
· 黄卫副部长在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2008/01/24)
 
版权信息 | 业务联系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金建信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86-10-58933575、58933447、58934153、
   58933740(网站)、589341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机)
E-mai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七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 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中文简体 | 繁体中文 | 邮箱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行业动态
 
七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 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6月25日 
信息类别:   信息项目:  
文件标题:  七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 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索引文号:  
发布机关:   主管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内 容 概 述
正 文
   日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资委、中国气象局等7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主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副部长鹿心社,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卫,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中国地震局副局长赵和平,中国气象局副局长王守荣分别在会上就各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各有关部门及直属机关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黄卫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六点要求。 一是要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的防治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在城乡规划的编制中要统筹考虑地质灾害的防治、防洪,疏散救援通道、避难场所、生命线工程等城镇的防灾综合体系,编制抗震、防止地质灾害、防洪等专项规划。要将地质灾害防治防灾的优化内容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南方降雨偏多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的灾害地区和地震灾区,新建项目的规划应根据资源环境的能力,做好前期的地理、地质评价,充分考虑科学布局,合理划定建设地段,对已知的地震活动断层和危险地段进行避让,严禁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地震活动断层和危险地段上,确保城市的安全。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实施,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建筑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易产生地震灾害地区和地震灾区,新建建筑要保证设计上符合国家有关抗震防震的技术要求,特别要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基础处理等规定。已建建筑,特别是对住宅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加固工作。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条文,必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活动中得到严格执行,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三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要加强南方降雨偏多,易发生泥石流等地区的在建工程和即将开工的工程质量管理,做到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准偷工减料,严格工序管理。   四是要求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工程,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区和在建、扩建、新建工程的监理,确实承担好监理的责任。   五是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工程、既有建筑和建筑边坡工程的安全检查,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由于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六是切实开展地质灾害地区住房的排查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房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住房的安全排查工作,采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重点是检查建设年代久、建设质量低、严重失修的安全状态,对于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的住房,及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确保住房的安全使用。   黄卫表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认真按照这次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要求,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配合,建立会商制度,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摘自《中国建设报》2008.06.24 记者 张际达

相关连接
· 伊犁州组织收听收看2008年全国防范地质灾害电视电话会议 (2008/06/25)
· 确保按国务院要求完成过渡安置房建设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关于进一步部署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电视... (2008/06/0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黄卫副部长视察苏州市所在的绵竹市一号地块施工现场 (2008/06/02)
·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08/02/01)
· 黄卫副部长在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2008/01/24)
 
版权信息 | 业务联系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金建信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86-10-58933575、58933447、58934153、
   58933740(网站)、589341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机)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