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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24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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