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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08/07/03 实施日期:  
关于召开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轻钢结构低层农民住宅专家论证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7月04日 
 

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推广安全抗震、经济节能的适用住宅,帮助受灾农民自建房屋,经研究,决定召开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轻钢结构低层农民住宅专家论证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8年7月10日,会议一天;7月9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紫金山大酒店(西安市环城西路328号,电话:029-87668898)。

  三、会议议程

  1、对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薄壁型钢结构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部分单位的轻钢结构低层农民住宅(LGS房屋)的安全抗震性能、保温性能进行评估。

  2、对各单位提交的轻钢结构低层农民住宅设计图在四川、甘肃、陕西受灾地区的适用性提出要求。

  3、专家会商提出审查意见,报相关标准部门备案。

  四、邀请专家

  周绪红   钢结构    兰州大学

  郁银泉   建筑标准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刘克成   结构      西北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汤朔宁   建筑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赵基达   结构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曾德民   抗震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赵冠远   工程抗震  北京交通大学

  胡晓军   建筑      浙江大学

  刘激扬   建筑防火  公安部消防局

  自定     建筑防火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娄乃琳   建筑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五、轻钢结构低层农民住宅设计单位论证名单

  1、建筑与城乡研究所

  2、浙江杭萧钢构公司

  3、青岛清源新型建材制品公司

  六、其他事项

  论证会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发放专家费。会务和专家的交通住宿费由我部承担。

  联系人:牛大刚    电话:010-58933122   13701303577   

          传真:010-58933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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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轻钢结构低层农民住宅专家论证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7月04日 
 
信息类别:   信息项目:  
文件标题:  关于召开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轻钢结构低层农民住宅专家论证会的通知 索引文号: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主管部门:  
发布日期:  2008/07/03 实施日期:  
内 容 概 述
 
正 文

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推广安全抗震、经济节能的适用住宅,帮助受灾农民自建房屋,经研究,决定召开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轻钢结构低层农民住宅专家论证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8年7月10日,会议一天;7月9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紫金山大酒店(西安市环城西路328号,电话:029-87668898)。

  三、会议议程

  1、对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薄壁型钢结构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部分单位的轻钢结构低层农民住宅(LGS房屋)的安全抗震性能、保温性能进行评估。

  2、对各单位提交的轻钢结构低层农民住宅设计图在四川、甘肃、陕西受灾地区的适用性提出要求。

  3、专家会商提出审查意见,报相关标准部门备案。

  四、邀请专家

  周绪红   钢结构    兰州大学

  郁银泉   建筑标准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刘克成   结构      西北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汤朔宁   建筑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赵基达   结构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曾德民   抗震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赵冠远   工程抗震  北京交通大学

  胡晓军   建筑      浙江大学

  刘激扬   建筑防火  公安部消防局

  自定     建筑防火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娄乃琳   建筑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五、轻钢结构低层农民住宅设计单位论证名单

  1、建筑与城乡研究所

  2、浙江杭萧钢构公司

  3、青岛清源新型建材制品公司

  六、其他事项

  论证会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发放专家费。会务和专家的交通住宿费由我部承担。

  联系人:牛大刚    电话:010-58933122   13701303577   

          传真:010-58933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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