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0619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5-00822

  •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5〕144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建设

  • 发文日期:

    2025-07-0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0619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5-11-11 14:53:11

王润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支持雨污分流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是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您提出的持续支持雨污分流工作的建议,对推进相关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近年来,我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法制保障,坚持规划先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管网分流改造,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每5年编制城镇污水处理相关规划,“十四五”期间,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城〔2022〕57号),明确“十四五”期间推进污水管网建设的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采取措施减少雨季溢流污染。

二、加强排水许可管理,强化源头监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2022年我部修订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进一步细化排水许可申领及监管要求,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升许可核发和监管效率。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22〕29号)、《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明确要求重点排水户排水许可应发尽发,全面落实排水许可要求;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要求各地建立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有关单位的监管。

三、开展管网建设改造,有序实施雨污分流

一是加强管网普查排查。我部组织编制的《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明确规定,排水管渠的功能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1—2年进行一次,结构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5—10年进行一次。建城〔2024〕18号文件要求各地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滚动摸排的要求,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和修复工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

二是实施排水管网建设改造。指导各地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发改环资〔2021〕827号、建城〔2024〕1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等工程,全面提升已建设施效能。2024年,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地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指导各地科学谋划污水管网建设改造项目并推进实施,推动提升排水设施建设水平。

三是推进雨污分流源头改造。建城〔2024〕18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排水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居住小区内部雨污水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单位负责。

四是推进建立长效运维机制。建城〔2024〕18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完善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行“厂网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我部印发《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化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指南》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及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经验》,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建设运维管理机制,推进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

雨污分流难点在源头,重点在管理。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紧落实建城〔2024〕18号文件等要求,持续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强化运行维护管理。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山西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