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840号(城乡建设015号)提案答复的函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5-00827

  •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提复字〔2025〕94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建设

  • 发文日期:

    2025-07-2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0840号(城乡建设015号)提案答复的函

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6-01-20 16:17:30

致公党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长江流域城镇污水垃圾高水平治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进一步推动长江流域城镇污水垃圾高水平治理,有利于持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你们提出的长江流域城镇污水垃圾治理的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推动长江流域城镇污水垃圾高水平治理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近年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长江流域城镇污水垃圾高水平治理。

一、创新提升排水管网治理水平

(一)关于理顺排水管网管理体制。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2019—2021年,我部与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指导各地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鼓励建立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以机制破解体制难题。2024年,我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完善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关于强化设施建设和管理。一是推进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部每5年制定城镇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规划及《“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开展排水设施建设。二是提升城市排水管网管理能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设立设施维护与保护专章,从责任主体、巡查养护、应急管理等方面提出排水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保护要求。我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要求着力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改造,严格质量监控,加强管网设施管理。

二、着力提高污水垃圾资源化水平

(一)关于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污水再生利用的要求,《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总体目标、任务举措和配套政策。二是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联合印发相关文件,在一些城市地区开展再生水利用试点。三是完善价格机制。建立起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二)关于推动垃圾治理重心向中前端转移。我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指导各地推动源头减量,鼓励使用可再利用产品。指导各地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活动,提升居民垃圾分类意识。教育部广泛深入开展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和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无废城市”,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水平。

三、完善污水垃圾一体化治理模式

(一)关于大力推动污水处理厂网一体。一是积极推进厂网一体。2022年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指南》等文件,鼓励各地组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企业,实行污水处理厂网一体,从政策和案例等方面提供厂网一体“工具箱”。二是推进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长江流域污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断提升设施水平。

(二)关于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一体化。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鼓励以县域为单元,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运行维护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印发相关文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相关文件,将厨余垃圾纳入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落实好现有政策文件,加快推进污水垃圾设施建设,推行厂网一体,加快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推动长江流域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治理工作。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29日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