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密切配合推进勘界工作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3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1-05-28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勘界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当前的勘界工作,加强土地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对勘界工作非常重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要把勘界工作提到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从民族团结和发展经济、摆脱贫困、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抓好落实工作。

  二、密切配合,促进勘界任务的早日完成

  为加强对全国勘界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国务院建立了勘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国土资源部是成员单位。各级土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勘界中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勘界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勘界工作,协助解决边界中的土地权属问题,根据勘界需要,及时提供土地详查资料。除土地详查时双方有争议,为汇总数据而划的工作界线不能作为勘界的依据外,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经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实一致并签定协议的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共同促进勘界任务的早日完成。

  三、妥善处理土地争议,保持社会稳定

  勘界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重大土地权属争议,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注意把解决争议问题和正确处理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做到勘界不扰民。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的土地权属界线;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如勘界过程中不能同时解决的,为避免引起纠纷,可维持使用现状,另行依法处理,以保持社会稳定。

  四、完善地籍资料,巩固勘界成果

  全国勘界工作完成后,民政部门根据上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规定,及时将勘界资料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勘定的界线完善地籍工作,搞好土地利用管理。对于行政区域界线已明确的,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界线以勘定的行政界线为依据进行调整,凡是双方勘界协议书有规定的,执行协议书规定。涉及省级辖区面积及地类面积变化的,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协调调整;涉及县级辖区面积及地类面积变化的,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整,形成现势性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修订土地利用规划时。应以勘定的行政界线为依据,以巩固勘界成果,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国土资源部

民政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