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9]9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1-06-26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但是,当前林地管理的形势仍比较严峻,未批先用、不批也占等非法征占用林地现象在部分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全面贯彻《森林法》,从根本上杜绝乱占林地的行为,将征占用林地纳人依法管理的轨道,国务院正在制定《森林法实施条例》。在《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国务院决定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8月5日起至《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

  二、冻结期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以及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具体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继续深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越权批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四、国家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发现违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予以通报。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