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1-10-10 00:00:00

  为了有利于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四个经济特区和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对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在上述特区和城市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给予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

  一、经济特区

  (一)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服务性行业,客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特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四)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前,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同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费品,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和其它各种生活用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仍然按照税法规定的工商统一税,税率减半征收,其余的进口货物,都免征工商统一税。客商个人携带进口自用的烟、酒、行李物品、安家用品,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六)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七)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者减征工商统一税;其他产品都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

  (八)特区企业将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的进口货物或者在特区生产的产品运住内地,应当在进入内地时,依照税法规定补征工商统一税,客商个人从特区进入内地携带自用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九)特区企业从事商业、交通运输业、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银行、保险业取得的收入,按照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上述企业在开办初期需要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照顾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比照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四)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待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宰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用要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属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开发区企业进一自用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材、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工商统一税。

  (六)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七)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三、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

  (一)在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以下统称老市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老市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的老市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1、机构制造、电子工业;

  2、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3、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医疗器材、制药工业;

  5、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建筑业。

  对老市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执行。

  (二)对老市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正、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客商在中国民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老市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快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老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老市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口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老市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四、施行日期

  本规定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一九八四年度起施行,有关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