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发[1992]6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1-10-10 00:00:00

  国务院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2月1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全国耕地锐减的势头初步得到控制。但非农业建设占用高产稳产农田和大中城市菜地的现象仍然有增无减,使部分地区居民的基本口粮已难以自给。针对这种情况,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的数百个县采取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方式保护基本农田,其中有的省已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各项的经验证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保护耕地的有效方法。一是制止了乱批乱占耕地,保住了高产稳产农田和人口增长所需的耕地;二是稳定了耕地承包者的思想,调动了农民对耕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三是通过划定保护区协调安排了今后若干年的各类建设用地。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这项工作的成果,拟在全国推广这一做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关系到我国11亿人口基本生存条件的大事,要坚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根据当地土地资源、人口增长情况,统筹兼顾农业和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稳定农田面积,保住人民生活和建设用地的需要,保障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田保护工作应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常,认真部署,切实抓好。各地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组织土地、农业、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各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规划协调一致。

  二、根据不同地区确定保护重点。我国东部地区人多耕地少,中部地区是重要农业生产区域,在东部和中部地区要全面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把大部分农田划为保护区,重点保护起来。西部地区良田较少,要首先把高产稳产农田、城镇郊区农田保护起来。此外,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名特优稀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地块,必须保留的其他农田(如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大中城市工矿区的基本菜地也应做为保护的重点。争取在一二年内把全国应保护的农田都保护起来。

  三、建立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及地力补偿制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要防止不合理的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禁止可能造成保护区耕地污染、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等破坏土地的活动。划为保护区的耕地必须建立地力补偿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重视和加强有机肥料工作的指示》(国发[1988]83号)等文件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耕地肥力保养的规定,落实各项措施,建立基本农田地力补偿制度,使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同时,要加强对保护区用地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占地和破坏土地的要依法惩处,对保护耕地有功者要给予奖励。

  四、严格对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审批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在建设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时,凡涉及农田保护区的,要尽量避开。必须占用保护区耕地的,要严格按照占用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审批权限、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占用农田保护区耕地补偿费用。

  五、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予以解决。

  以上意见已商得国家纪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同意,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