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1994]26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1-10-23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牡丹峰等1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加强对具有代表性和重大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国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和重要的自然遗迹等的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义务,对于保护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搞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结合实际,加强有关法规建设,保护好珍贵的自然资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法规、制度,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13处)



 

黑龙江

  牡丹峰自然保护区

  兴凯湖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乌岩岭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鹞落坪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马山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

  壶瓶山自然保护区

  莽山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南岭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

西藏自治区

  珠穆朗玛峰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