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5〕12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5-00992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5-12-1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5〕12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5-12-29 18:13:23

陈芷君:

经调查核实,你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于江西胜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期间,仍在长沙供水有限公司缴纳养老保险,承诺的“仅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保”不属实,存在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198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