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5〕10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5-00953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5-12-0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5〕104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5-12-17 09:40:39

凌凡:

经调查核实,你在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工作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81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同时,基于你在我部作出告知书后再次取得注册。因此,我部决定对你作出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