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6〕17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6-00910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6-09-1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6〕174号

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6-09-24 08:34:26

开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G237(S203淮六路)二期工程路基工程”等25项业绩不属实(详见附件),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相关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84号),经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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