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6〕18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6-00963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6-09-2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6〕182号

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6-10-12 18:05:34

浙江水韵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资质行为。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43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