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6〕27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6-00984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6-09-2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6〕272号

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6-10-13 16:50:14

中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林州市龙安路(洹北街-政北路)道路工程”“林州市长春大道西延道路工程(滨湖路-王相路)”“林州市大学路(长春大道-林州大道)道路工程”“林州市林虑大道西延道路工程(王相路—城郊西路)”“林州市林州大道(长安路-学院路)道路工程”“林州市迎宾大道(惠民路)排水工程项目施工”“林州市长安路(天平大道-鲁班大道)排水管网建设工程”“林州市横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林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施工”“林州市黄华路道路新建工程(红旗渠大道-林州大道)”“林州市洹北路(陵阳路-龙安北路)道路综合工程”11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115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