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搞好规划加强管理正确引导城市土地出让转让和开发活动的通知

建规[1992]76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1-09-27 00:00:00
建设部关于搞好规划加强管理正确引导城市土地出让转让和开发活动的通知

建规[1992]761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首都规划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活动和房地产开发事业下面上沿海、沿边向内地迅速展开业,为了加强对这项活动的规划管理和正确引导,使土地的开发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让、转让城市国有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的投入量要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开发一定要和建设项目结合起来、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防止大量圈地和投入量失控现象的发生。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编制。

  三、出让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方可进行出让。为便城市土地出让、转让的有关规划内容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观将温州市土地出让和转让规划的图纸及其内容说明印发供参考、并希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充实完善。

  四、要加强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城市土地的出让、转让、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