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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规[2000]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员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切实做好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我部下发了《建设部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办规[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0年9月底之前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但是,绝大多数省(区、市)至今未报来有关情况,为此,请未报送情况的省(区、市)务必于11月25日之前将《通知》要求的有关内容报我部规划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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