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09-00032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规函[2009]72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乡规划

  • 发文日期:

    2009-04-07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9-04-20 16:17: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贯彻《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期换证范围和组织实施

  全国凡持有到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符合续期换证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获得新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

  《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续期换证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续期换证的初审工作,具体工作可指定一个注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

  《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二、续期换证条件

  (一)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满三年人员。

  (二)已完成《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见附件1,可在www.pqrc.org.cn下载)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的人员。

  (三)由所在单位证明在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其电子表格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www.cin.gov.cn在线填写后打印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报人员签名。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原有《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

  (四)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的初审意见。

  四、续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人员按续期换证条件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将申报人员材料报省级注册机构。

  (二)省级注册机构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报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进行初审。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应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员说明理由。

  (三)省级注册机构将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意见及初审的全部人员(未通过人员应注明原因)名单汇总表及两份个人申请表寄(送)国家注册机构。

  (四)国家注册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五)城乡规划司审查批准后,向合格的注册登记人员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登记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可以申诉(申诉材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7 地址:北京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 电话010-68318837)。

  五、时间安排

  (一)2009年5月30日前,申请续期换证人员按本通知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二)2009年7月30日前,省级注册机构按本通知四(三)要求将申报材料寄(送)国家注册机构。

  (三)2009年9月30日前,国家注册机构将核实情况及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2009年11月30日前,城乡规划司完成续期换证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续期换证的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初审或审批部门可视情节,按规定做出处理。

  (二)参加审核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三)凡申报办理变更或转换且已到期需续期换证人员,两项业务合并办理,申报人员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转换申请表》,申报程序不变。

  (四)本次续期换证工作结束后,新的需要续期换证的人员应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五)新换证的《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继续沿用统一编号,其编号为:GH * * * * * * * * * * * * * 。

  (编号说明:第1-2位:类别;第3-6位:注册年度;第7-8位:注册地区;第9-13位:注册人员顺序号)

 

  附件:1.《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l: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科技进步,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第278号公告)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第六条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旨在适应城市规划领域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城市规划在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

  第三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凡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人员以及延时申报注册登记的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时。

  第四条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管委会)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审查教材;组织必修课的师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选修课的课程计划及落实必修和选修课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全国管委会规定的条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全国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三年注册登记有效期内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40学时为必修,80学时为选修,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

  第七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注册登记周期内,参加考题设计和审题工作的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组成员,以及负责有关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参考教材编写的人员可相当于完成本注册登记周期内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

  (二)在注册登记周期内参加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工阅卷一次,可相当于完成继续教育80学时(必修课40学时、选修课40学时)。在注册登记周期内连续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工阅卷的人员相当于完成一个注册登记周期的全部继续教育120学时。

  (三)凡参加全国管委会组织的必修课师资培训并从事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相当于完成其注册登记周期内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

  (四)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程培训,按实际有效学时计算。

  (五)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参加省级以上规划学会、协会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学术年会,按实际有效学时计算,计为选修课学时(不得超过40学时)。

  (六)在国家一级及国际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相当于完成选修课20学时,第二、第三作者相当于完成选修课10学时;在省级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相当于完成选修课10学时。

  (七)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城市规划专著或最新城市规划技术译著5万字以上,相当于完成选修课20学时;5万字以下相当于完成选修课10学时。

  第八条 全国管委会负责统一印制《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发放。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省级主管部门须在手册相应栏目中填写内容并盖章;等同于选修内容的论文、著作,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入继续教育手册;专业学术会议、学术年会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由各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填入继续教育手册;参加考题设计和阅卷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有关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参考教材编写的人员由全国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出具证明,由各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填入继续教育手册。

  第九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对培训质量差、执业人员反映问题多、长期不开展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全国管委会对各省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并针对各省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并未及时整改以及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培训机构,全国管委会保留撤销其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权利。

  第十条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质量,建立稳定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全国管委会规定授课师资的基本条件,强化师资培训制度,未经师资培训不能参与继续教育必修课的培训授课。对缺乏师资条件的地区,全国管委会可协助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师资在该地区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所在单位应重视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有责任督促其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参加继续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2:

 

注册规划师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共分四级管理系统:个人版、企业版、省级版、中心版。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个人版

  打开IE浏览器,进入http://www.cin.gov.cn/→办事大厅→人员行政许可事项→城乡规划司→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首页并显示具体操作说明的下载→个人版入口进行表格在线填写及在线申报(详见首页操作说明的个人版)。

  二、企业版

  登陆“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首页,插好身份认证锁,依据身份认证锁的管理权限系统进入相应的审核界面。显示的是上报到企业的所有人员信息。(详见首页操作说明的企业版)。

  三、省级版

  登陆“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界面,插好身份认证锁,依据身份认证锁的管理权限系统进入相应的审核界面。显示的是上报到本省的所有人员信息。(详见首页操作说明的省级版)。

  四、中心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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