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08-00439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文  号:

    建规[2008]227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房地产市场监管, 城乡规划

  • 发文日期:

    2008-12-13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2016-02-18

  • 废改立情况:

    依据《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失效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9-04-29 08:29:0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城乡发展建设中,城市和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近年来,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在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中,对容积率的调整搞“暗箱操作”,涉及容积率管理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对城乡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规模小的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直接根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不得突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三、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调整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如果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的规定,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涉及到的其他规划。所有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四、严格核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实完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核实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竣工时所建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

  五、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

  要抓紧完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明确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

  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善容积率管理制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各省(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抓紧做好整章建制工作,并对近年来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将对各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