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暨“三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4-00069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规[2014]18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乡规划

  • 发文日期:

    2014-01-2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暨“三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4-02-14 09:20:43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国土局、天津市规划局、重庆市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在县(市)探索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我部决定开展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暨“三规合一”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意义

  目前,县(市)规划过多,相互矛盾,覆盖广度、深度不够,带来城乡分割、重城轻乡、用地粗放等问题,不利于规划实施的监管。特别是一些经济较为发达、人口密度高的地区,人地关系紧张,急需加强规划统筹和管理。近年来,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开展县(市)域城乡统筹规划的编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开展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工作试点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开展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暨“三规合一”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探索完善县(市)规划体系,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统筹协调县(市)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县(市)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全域管控、部门协作的要求,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逐步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

  (一)统筹衔接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要以城乡规划为基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目标、土地利用规划提出的用地为边界,实现全县(市)一张图,县(市)域全覆盖。以上位规划为依据,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土地利用规划提出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护要求等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研究提出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实施时序等方面的衔接方案。

  (二)全面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调整城乡空间结构,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城乡居民点布局总体框架,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注重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三)合理确定城镇化发展的各项目标。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依据资源环境条件容量、城镇化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县(市)城镇化发展的各项目标和人均指标,提出具有本地特色的城镇化路径及具体发展策略,提高城镇化质量。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水平。

  (四)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空间上统筹布局城乡、区域间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合理布局城乡综合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市容环卫等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引导城镇各类设施向农村延伸,完善城乡发展的支撑体系。

  (五)明确全域空间管控目标和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涵养水源和城乡建设的需要,合理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并制定明确的管制措施。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申报阶段。试点工作采取县(市)政府申请,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方式。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能够反映本地城镇化发展特点、具有较强代表性和推广意义、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密度居本省(区、市)前列的原则,推荐2-3个县(市)作为试点候选县(市)。申报材料包括县(市)政府的申报文件、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推荐文件和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要说明试点县(市)基本情况、推荐理由、已有工作基础、时间安排等内容,并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试点阶段。我部组织专家对省(区、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试点县(市)具体名单。列入试点的县(市)要在1年内完成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我部和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将加强对试点县(市)规划编制的指导,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经验总结和推广阶段。我部将对各省(区、市)试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在全国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协调,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认真部署,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和内容,突出特色和重点,切实提高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质量和水平,提高规划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创新体制,加强实施管理。各地要将试点工作与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结合起来,研究建立覆盖全域的数据信息平台,促进规划、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等多部门的协作,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体制。

  联系人:陈景进、刘成哲

  电 话:010-58934497   58933834(兼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