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上海等37个城市列为第二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

建规[2017]14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7-07-25 16:08:3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城市设计工作,在各地推荐和已开展的工作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上海市等37个城市列为第二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我国城市数量多,差异大,很多地方对城市设计工作缺乏经验,通过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城市设计,对避免城市“千城一面”、延续城市文脉、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建立和完善体现绿色发展要求的城市设计规范和标准,为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积累经验,推动提高各地城市设计水平。

  二、试点工作内容

  城市设计试点工作自2017年7月开始,时间为2年。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一)创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研究创新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开展城市设计,从制度上保障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的目标。

  (二)探索技术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探索适用的城市设计技术方法,鼓励使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保证城市设计科学合理、好用适用。

  (三)传承历史文化。探索通过城市设计划定城市成长坐标,保护城市历史格局,延续城市文脉。

  (四)推动城市转型。紧密结合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开展城市设计,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促进城市转型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和落实试点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工作,确保试点取得成效。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督促和指导试点工作方案落实。我部每年将组织对各试点城市工作进行评估。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切实将城市设计作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的有效抓手,从城市实际出发,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保持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创新开展城市设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不同城市问题,采取不同的设计方法和理念,突出做好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历史风貌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以及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等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各试点城市每年要编制一批有全国影响力、高水平、有实效的城市设计成果。

  (三)完善保障措施。要培育建立熟悉本地情况的城市设计队伍,加强相关培训,增强城市设计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加经费投入,保障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强化城市设计的实施,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在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加以落实,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发挥城市设计精细化的管理作用。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城市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提高试点工作成效。各试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每季度向我部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搭建试点工作宣传平台,推动试点城市之间的交流,及时向全国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二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