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万名“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活动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506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文  号:

    建办村函〔2022〕345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村镇建设

  • 发文日期:

    2022-10-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万名“乡村建设
带头工匠”培训活动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10-25 09:0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建设,决定在培育乡村建设工匠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万名“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活动,带动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数量

  乡村建设工匠主要是指在乡村建设中,使用小型工具、机具及设备,进行农村房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工程修建、改造的人员。本次培训活动主要针对乡村建设工匠中能组织不同工种的工匠承揽农村建房等小型工程项目,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业务骨干,即“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重点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各省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培训人数,原则上每个省培训人数不少于500人。

  二、培训组织

  按照“部级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做好工作部署,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乡村建设工匠”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明确培训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梳理摸排本地“乡村建设带头工匠”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好培训活动。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课时安排

  培训课时由各地结合实际需求安排,原则上不少于24个课时,包括基础课、技能课与实训课等必要环节。

  (二)培训内容

  “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内容,要在乡村建设工匠一般培训课程基础上,强化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更好地落实农村低层住宅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匠责任制”。相应培训内容可在基础课、技能课、实训课中设置。

  基础课设农房建设政策与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农房结构与安全、建筑识图、建筑材料、建筑风貌等内容。

  技能课设农房设计、测量与放线、地基处理与基础、砌体结构施工、框架结构施工、屋面施工、装饰装修施工、水电暖安装等技术内容。

  实训课可结合技能课的教学内容,针对乡村建设工匠日常工作与工种类别,进行施工现场观摩学习和实操训练。

  (三)结业考核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培训和考核要求,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考核,并对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有关信息录入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平台。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活动,将提升“乡村建设带头工匠”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作为保障农房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不断提升农房建设水平。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做好培训活动经费保障,组织发动有意愿、有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做好标准化、示范性培训。

  (二)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乡村建设工匠”模块中录入乡村建设工匠和“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基本信息、培训记录、工程业绩,建立从业信息数据库,做好与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培训“两目录一系统”管理要求,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政策支持。

  (三)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开展“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