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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3〕1号
000013338/2023-00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监督
2023-01-06
建督罚字〔2023〕1号
奚雪峰:
2020年7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芜湖昌融枫丹壹号22#楼项目工地内,芜湖义宏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施工时,2名作业人员不慎与塔机构件同时高处坠落,当场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根据《三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昌融枫丹壹号“2020·7·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三政〔2020〕2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未按起重机拆卸方案施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47号),你于2022年11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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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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