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1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008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1-06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1-12 15:14:57

奚雪峰:

  2020年7月29日,芜湖市三山区芜湖昌融枫丹壹号22#楼项目工地内,芜湖义宏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施工时,2名作业人员不慎与塔机构件同时高处坠落,当场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根据《三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昌融枫丹壹号“2020·7·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三政〔2020〕2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未按起重机拆卸方案施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47号),你于2022年11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