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009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1-06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1-12 15:19:15

姚斌寅:

  2020年3月18日,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芜湖市南陵县祥生·江南府项目工程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左右。根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2020.3.1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南政秘〔2020〕2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生产与现场安全工作,项目部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不健全,对现场存在的违规操作检查不到位;编制的群塔防碰撞方案,对作业难点(如两台塔吊公共区域的吊物移交、司索信号工总指挥协调等)措施不详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48号),你于2022年11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