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3〕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015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1-0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3〕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1-16 11:18:45

张韬:

  经调查核实,你在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2021年更名为牡丹江市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四川宏图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67号),你于2022年11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