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3〕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039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1-16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3〕4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1-29 14:54:10

李晓华:

  经调查核实,你在未与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该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13号),你于2022年10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