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9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136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3-15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9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3-21 16:48:35

刘迎秋:

  2020年7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7·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0〕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对吊篮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签字;对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高处作业吊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安全隐患未能指出并监督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4号),你于2023年1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