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17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152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3-2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17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3-31 17:33:23

仲任:

  2021年5月2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西路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3.9万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相山区“2021·5·2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皖政秘〔2021〕25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项目总监职责,对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力,项目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现场违章作业情况失察失管;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制定监理细则并实施;部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旁站监理,部分顶管作业旁站记录、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安全巡查记录存在造假现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7号),你于2023年3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