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文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体检试点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175 分  类: 其他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9-04-12
文  号: 建科函〔2019〕78号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
城市体检试点工作的意见

沈阳、南京、厦门、广州、成都、福州、长沙、海口、西宁、景德镇、遂宁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城市“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工作制度,经协商一致,决定在你市开展城市体检试点。现就城市体检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城市体检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贯穿到城市建设管理全过程,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治理“城市病”,全面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使城市体检真正成为城市党委政府做好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城市体检主要内容

  紧扣新发展理念和城市高质量发展内涵,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着力点,重点从以下8个方面对城市进行体检。

  (一)生态宜居。反映城市大气、水、绿地等各类环境要素保护情况,城市人口与土地等资源要素的空间协调发展情况,城市绿色建设和居民综合服务便利水平,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情况。主要对城市土地开发强度,城市大气、水、垃圾等生态环境状况,民用建筑能耗、城市绿道与绿色出行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城市特色。反映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建设、城市风貌塑造以及地域特色传承延续。主要对各类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重点历史文化片区保护、城市风貌管控与引导、城市设计精细化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

  (三)交通便捷。反映城市交通的便捷性,公共交通的通达性和便利性。主要对城市道路网密度、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四)生活舒适。反映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的充足、均等、便利程度。主要对涉及居民生活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公共文化等用地供给和设施建设管理利用情况,以及便民服务网络的完善程度、各业态质量等进行评价。

  (五)多元包容。反映对城市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及国际人口等不同人群和文化的尊重和设施服务程度。主要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和设施供给的匹配度、可达性和可支配性,以及公共空间无障碍设施的覆盖率、外来人口归属感等进行评价。

  (六)安全韧性。反映城市对地震、暴雨、台风、火灾等灾害的风险防御水平和灾后快速恢复能力,城市生活的安全水平。主要对城市防灾设施建设情况、应对内涝等灾害能力、交通安全情况、刑事犯罪率以及公众安全感等进行评价。

  (七)城市活力。反映城市人口和经济的活跃程度。主要对年轻人在人口结构中的比例,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物联网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

  (八)城市人居环境满意度。反映人民群众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主观满意程度。开展城市风貌特色调查、居民对城市自豪感调查和外来人口归属感调查等。主要对城市居民在城市安全性、生活方便性、自然环境宜人性、人文环境舒适性、出行便捷性和包容性等方面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

  三、城市体检方式

  城市体检包括城市自体检、第三方体检、体检结果反馈3个阶段。

  (一)城市自体检。试点城市根据城市体检基本指标体系(详见附件),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客观分析评价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各试点城市可在城市体检基本指标体系框架下,结合地方实际对城市体检基本指标进行增减,形成试点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二)第三方体检。我部组织第三方城市体检机构对试点城市进行体检,同时委托第三方城市体检机构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第三方城市体检机构应结合城市自体检结果、第三方体检结果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提出政策建议。

  (三)体检结果反馈。最终体检结果和政策建议以《城市年度体检报告》形式同时反馈试点城市。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体检工作主体,要高度重视城市体检试点工作,把城市体检作为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城市体检全过程,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城市体检评估信息系统。试点城市要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协同信息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数据,按照建设“数字城市”“智慧城市”的要求,建立统一收集、统一管理、统一报送的市级城市体检评估信息系统。试点城市要在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时,同步完成城市体检评估信息系统建设。

  各试点城市应在2019年5月8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和城市体检指标体系报我部;应在2019年6月底前将城市体检基本指标体系统计汇总数据报我部,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数据采集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城市体检工作并将《城市年度自体检报告》报送我部。

  我部将会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跟踪指导试点城市体检工作,尽快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

  附件:城市体检基本指标体系表(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2日               

 

抄送:辽宁、江苏、福建、江西、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