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29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262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5-06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29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5-11 16:04:56

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9月3日,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椒树上村安置小区一标段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较大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14.58万元。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沾益区“9·0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曲政复〔2022〕10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起重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力,监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手段弱化;对施工单位提供事故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以及事故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对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顶升等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巡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到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24号),你单位于2023年4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3年5月15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