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35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305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5-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3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5-29 09:16:26

卢士方:

  2021年8月24日,合肥鑫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滨湖新区BH2017-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进行人货电梯附墙加节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9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包河区滨湖新区BH2017-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8·24”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1〕5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根据工程的特点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制定、组织落实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0号),你于2023年4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