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39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310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5-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39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5-29 09:32:05

马强元:

  2021年7月10日,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汇玺·学府壹号院项目4#楼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人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汇玺·学府壹号院项目工地“2021.7.10”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金政秘〔2021〕20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下达开工令;对施工单位提升机安装方案审查不严格,未发现提升机进料口与采光井距离不足等问题,未制止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搭建进料口防护棚等违规行为,未履行重大安全隐患报告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5号),你于2023年4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