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38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309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5-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3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5-29 09:29:37

陈爱军:

  2021年5月20日,金鹏山河筑(琅琊玖玖广场)工程施工工地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5.5万元。根据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金鹏山河筑工程“2021.5.2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滁琅政秘〔2021〕1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项目无施工许可证建设视而不见,对施工现场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4号),你于2023年4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