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3〕65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314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5-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3〕6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5-29 14:54:04

郭璇: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设计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在山东诚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86号),你于2023年4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我部决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