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45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336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5-3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4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6-07 15:13:39

张新春:

  2021年5月18日,安徽和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包河区葛大店幸福城A区项目工程组织窗户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5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包河区葛大店幸福城A区项目“5·18”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1〕4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进行巡视;对施工现场的高处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审查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43号),你于2023年5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