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文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345 分  类: 城市建设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日期: 2015-10-19
文  号: 建城〔2015〕165号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规划局、建委,上海市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重大意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国务院近期启动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利于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地下基础设施滞后等问题;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按照国办发〔2015〕61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要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任务艰巨,资金需求量大,迫切需要综合运用财政和金融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将充分发挥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的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服务国家战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增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用好用足信贷资金,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

  (一)编制专项规划。各城市要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抓紧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目标、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专项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二)建立项目库。各城市要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库,并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五年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五年期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及建设区域、建设规模、建设时序、投资总额等。年度建设计划要确定当年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建设内容、建设长度、断面面积、舱室数量、入廊管线种类、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相关标准规范。

  (三)及时上报信息。2015年11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2016-2020年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6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并将项目信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今后各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项目信息要在上一年10月底前报送。

  (四)做好备选项目。在各地上报项目信息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建立全国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于完成项目可研等前期准备工作,确定了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明确了项目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的项目,将作为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备选项目。

  (五)落实省级责任。各省(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和项目储备制度建设的指导。组织好本地区的项目信息上报工作并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的项目对接工作。

  三、加大开发性金融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信贷支持力度

  (一)做好融资规划。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做好融资安排,针对具体项目的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编制相应的系统性融资规划,从源头上促进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创新融资模式。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评审等模式,推动项目落地;支持社会资本、中央企业参与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打造大型专业化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类贷款业务;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纳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

  (三)加强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会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拟入库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融资方案等内容,共同做好入库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对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规模倾斜,优先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四)完善金融服务。积极协助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实施主体发行可续期项目收益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为项目实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发挥“投、贷、债、租、证”的协同作用,努力拓宽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融资渠道。

  四、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一)加强部行合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部行工作会商制度,积极开展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相关研究,共同培育孵化大型专业化的建设运营主体,共同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示范项目。

  (二)建立协调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共享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将各地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分别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