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2〕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5-11 15:50: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改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层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把握标准,适度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采取适度约束管理,按照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分类确定对象标准。

  (三)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坚持需求导向,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项目规划,充分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0套。县区可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动态变化情况,合理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数量,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层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需求。

  四、标准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县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100平方米的户型,但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实际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及所在区域等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意见,每年组织评估一次,并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

  五、发展方式

  县区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及现有租赁住房供求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计划,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一)支持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达到应保尽保的(轮候期不超过一年)县区,可将闲置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等,经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二)支持将行政部门、事业单位闲置的独立或半独立办公用房等,进行适当改造,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政府国有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

  (五)支持市级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利用自身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六、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区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土地。经县区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供应,剩余房源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统一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纳入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的土地或房屋用途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注记为批准用途,登记簿附记栏可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经县区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打破各产业区块限制,在符合园区整体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统一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区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产权所有人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县区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要根据本地发展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区政府确定。

  (二)财政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专项债券,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资金支持政策,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三)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式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税费优惠政策

  1.住房租赁企业出租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全部租金收入,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分表计量后按照分类价格执行。

  4.对国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根据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执行过程中(包括买入、持有、运营、出售等环节),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适当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五)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可享受承租项目所在地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六)简化审批流程

  1.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2.国有企业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序列时,出售处置可以采取简易销售方式,即经评估后,评估有效期内该部分房产可直接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登记过户。

  3.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运营方案,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对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等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材料,不再办理用地手续。要建立健全住建、财政、城管执法、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对于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企业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改建、改造方式的),因经营行为、权属变更等原因,确需退出管理序列的,在退出已享受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后,应向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可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序列,恢复原房屋属性。新开工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二)强化建设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充分利用城市更新基金,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周边完善配套公共及商业服务设施,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提高生活品质。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的基本要求。对于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2021〕19号)有关规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三)规范运营管理。市级建立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的全过程管理。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社会化服务,引进具有先进运营管理经验的专业团队具体承担较大项目的运营管理,鼓励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小项目的运营管理,逐步建立灵活的适应项目大中小规模全方位、立体化、社会化管理体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对象获得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四)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工业项目企业与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转让其部分产权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优先购买。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张家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县区政府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的要进行约谈、督办。对目标任务不落实、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适时启动问责程序。对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悉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健全舆情监测机制,依法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的良好舆论环境。


张家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文锋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孙晓函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贾宏迅 市政府副市长、经开区党工委书记

  成 员:马 慧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白 晶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

      宋玉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臧锦录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贵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东川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董 峰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李 艺 市财政局局长

      田建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杜 平 市教育局局长

      孙东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振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 亮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晨日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 虎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夏 涛 市税务局局长

      吴志军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孙 强 市建发集团董事长

      于海军 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分行行长     

  领导小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贵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各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负责办理需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的重大事项;负责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报送,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