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河北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
住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建安居办〔2022〕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5-11 15:50:2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居办(保租办),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省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推进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我办制定了《2022年河北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2022年河北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推进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新贡献。

  二、年度目标

  2022年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表(套、间)

  

  三、重点任务和分工

  (一)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市场租金价格原则上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年组织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要制定实施办法,包括政策措施、准入退出条件、申请分配流程等,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测评价。(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二)多方筹集房源。石家庄、邯郸、唐山、保定、秦皇岛、张家口和雄安新区作为重点发展城市,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商品房去化周期偏长的城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自持运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确保住房品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对于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并享受建筑节能相关奖励政策。(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

  (四)加强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对于合约期限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的房屋产权所有者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对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省、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可统一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纳入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对于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对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供应国有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简化审批流程。城市人民政府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参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汇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查项目建设方案,审查通过后,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七)落实资金支持政策。根据中央资金相关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列入支持名录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进度安排

  (一)任务部署阶段。2022年1-3月,将年度目标任务安排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家,印发文件或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地。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4-11月,通过通报调度、现场督查等方式,督促指导各地加快工作进度,6月底筹集任务完成率达到50%以上,11月底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总结考核阶段。2022年12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的要求,对重点发展城市工作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全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中的亮点和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城市人民政府应健全领导机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督导检查。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的进行约谈、督办;对目标任务不落实、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发掘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做法。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关注,形成多方参与、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附件: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