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呼政办发〔2021〕26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5-12 14:00:58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切实缓解本市无房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调控等手段,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构建形成多元供应、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首府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十四五”期间,计划每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以上,其中,市四区政府每年分别筹集1000套以上;各开发区及和林格尔新区每年共计筹集3000套以上;通过市场租赁住房信息平台、出让用地配建、国有企业投资的安居项目调整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000套。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一)房屋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比例不低于80%;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在30-50平方米左右;已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二)房屋装修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但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按证载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四)房屋租赁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其中有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按相关人才政策给予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签;一次性收取租金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市住建部门每年定期更新各区段商品房市场租赁指导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指导价的70%。

  三、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

  (一)房屋租赁市场筹集。建立全市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由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城市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从信息管理平台中选取,同时将企事业单位现有的职工公寓、职工宿舍等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台进行管理。

  (二)产业园区新建或改建筹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和托清经济开发区,通过新建或改建(改造)现有建筑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非住宅项目新建或改建筹集。结合商业项目去库存,通过非住宅类存量土地新建、存量商业项目改建(改造)的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零散和集体用地新建筹集。利用城市内零散地、边角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出让用地配建筹集。适时在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2%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国有企业建设的安居项目调整筹集。将国有企业建设的大学生安居房、大学生公寓等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行管理

  (一)项目审核。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履行备案手续,市住建局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持《土地成交确认书》直接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手续办理。投资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通过市行政审批平台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方案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项目验收。市住建局会同辖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住建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联合验收。

  (四)项目运行管理。投资建设企业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物业服务等,并享有租金收益。

  (五)租赁申请。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承租人员准入资格审查等工作,经市住建局备案后,承租人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台申请住房。

  (六)房屋配租。市住建局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台,依据承租人员申请地址,按就近原则,随机分配住房。

  五、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在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各项支持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在土地、财政、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中,对已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不再重新办理;未核发不动产权证的,在核发产权证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信息予以备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允许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允许按建筑面积不高于10%的比例配建自持性商业用房。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涉及转制的,需完成转制程序。

  (二)财政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级财政等各项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通过现有政策及资金给予大力支持。市级财政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全市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维护费用以及市场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差额部分、平台房源空置费用给予补贴。

  (三)税费支持。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中明确的增值税、房产税政策优惠。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气、暖价格按民用标准收取。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全力配合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二)做好监测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21﹞44号)要求,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同步研究制定具体的监测评价办法。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进行联合督查、定期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违规分配房屋等行为的,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租代售、骗取政策和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