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21〕60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5-17 10:51:4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发展目标。

  1. 数量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间),其中椒江区1.4万套(间)、黄岩区1万套(间)、路桥区1.5万套(间)、台州湾新区0.4万套(间)、临海市1.1万套(间)、温岭市2.8万套(间)、玉环市1.8万套(间);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市建设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科学制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相关部门列入计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 比例要求。“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达到30%以上,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达到15%以上。

  (二)发展方式。

  1. 引导多主体参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城市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 采取多形式保障。主要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可将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满足供需匹配、职住平衡要求。

  二、对象标准

  (一)对象及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 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无住房;

  3. 主申请人已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其中,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用于产业园区、工业企业职工宿舍或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其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 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 已享受人才“房票”、住房公积金补贴的;

  3. 仍在政府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4. 仍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5. 仍在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期限内的。

  具体准入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台州市区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其他重点发展城市由当地政府公布。

  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该主体自行确定。

  (二)标准及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适当放宽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交付前要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应不高于当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后确定。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支持。

  1.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2. 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该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 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优先用于解决园区企业职工居住需求。

  4. 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 支持各地政府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做到合理安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新出让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税金融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债券和省相关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或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资金,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及做好有关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建函〔2021〕25号)等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积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债券等支持力度。

  (三)价格要素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
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工作机制

  (一)领导协作机制。市政府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指导做好工业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指导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专项债券和加强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牵头指导做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牵头指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工作;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负责牵头指导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市水务集团、台州电业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要分别牵头做好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项目认定机制。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含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下同)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项目认定联审机制,分类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1.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申报认定前,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经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在申报认定前,应经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为工业企业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3.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项目所在地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 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房屋涉及工业类非居住性质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5.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6. 利用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住房为人才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性质的,人力社保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三)审批简化机制。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立项、用地和规划、环保、施工和消防等手续,税务、金融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办理税收、金融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允许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要落实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的告知承诺制,实现办理建筑许可(项目立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一件事”。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地政府对当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发展目标,细化年度建设计划,完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项目落地、政策落地、高效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日常监测、督促检查。

  (二)强化项目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运营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上述要求;因投资主体破产、重组、注销、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让的,应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应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保障对象的准入、退出管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调动各类主体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