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22〕6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5-17 10:38:05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着力构建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全力抓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3万套,2022年计划新增1万套。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

  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新市民是指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口和落户未满五年的户籍人口;青年人是指年龄在18—35周岁的常住人口。

  (二)户型面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三)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

  (四)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并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公布。

  四、房源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政府的闲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增加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结合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体布局,在土地出让环节设定建设条件,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的土地出让方式,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比例。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税费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税收标准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4号)规定执行。至2025年底,通过我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符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9〕8号)规定的,减按综合征收税率0%征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其他支持政策

  1.按照中央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3.连续3个月出租率不足70%的项目可放宽户籍和年龄限制;产业园区及其周边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针对本单位职工或园区企业职工出租可放宽户籍和年龄限制。

  4.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享受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同等公共服务待遇,义务教育由各城区(开发区)根据本区实际妥善安排入学。

  六、职能分工

  市房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制定、综合协调以及房产认定工作,指导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建设和供应计划。

  市发改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管理,落实民用水、电、气、热价格政策,指导专项债券和企业债项目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指导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市规自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

  市建委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工作。

  市政数局负责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人员身份认定所需共享数据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企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享受同等公共服务待遇政策。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妥善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子女入学工作。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日常工作。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报市安居办;市安居办受理申请,提交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联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由市安居办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企事业单位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存量房屋资源情况,结合本区实际,重点在产业功能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完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出租和运营全过程要实现平台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符合本意见户型面积标准、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变相福利分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9〕8号)规定执行。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