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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项目
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济住保发〔2022〕1号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切实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现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按照“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要求,新建的住宅型租赁住房、租赁型公寓、集体宿舍等租赁住房项目(简称新建项目),以及利用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公寓型租赁住房项目(简称改建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新建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项目。
2.项目已取得相关建设手续。
(二)改建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项目,或已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贷款支持;
2.项目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且房源已提报至“泉城安居信息平台”;
3.项目权属清晰,运营单位租赁房屋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三、认定标准
新建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面积,应结合试点确定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及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面积予以认定。利用非居住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后,水电气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非居住建设用地内单建的配套商业设施不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优惠范畴,水电气暖价格按照非居民标准执行。
改建项目面积应结合房源实测情况予以认定,并结合房源使用期限确定认定书的有效期。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后,水电气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水电气暖价格按照非居民标准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新建类项目需提报以下材料(详见附件1):
1.申报单位填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
2.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资料;
3.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纳入租赁市场试点项目的通知;
4.项目立项批文;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土地证明材料(包含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准文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8.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确认的图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建筑面积审核表。
(二)改建项目需提报以下材料(详见附件4):
1.申报单位填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附件5)及承诺书(附件6);
2.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资料;
3.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纳入租赁市场试点项目的通知,或者提供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贷款支持的证明材料;
4.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验收意见书;
5.改建完成后的项目测绘报告;
申请改建单位为房屋承租人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6.房屋租赁合同;
7.房屋产权人同意改建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持上述申报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并填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改建项目同时比对“泉城安居信息平台”房源,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联合审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单位,对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进行联合审查,联审合格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为申报项目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附件7)并向社会公告。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未通过原因。
(三)审批手续。新建项目的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并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流程办相关审批手续。改建项目的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要求申请享受税收、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等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项目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项目跟踪评估机制,研究解决相关疑难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实施机制;建立与税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浅管机构的联动机制负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改造项目推进的困难和问题。对于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处理方案。
(二)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建设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治安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三)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共享及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共享项目认定书发放情况,定期将项目享受政策情况及工作进展通报各相关单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申报资料清单
2.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范本)
3.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承诺书(范本)
4.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申报资料清单
5.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申请书(范本)
6.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范本)
7.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范本)
济南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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