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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和案件通报工作的意见

驻建纪[2009]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4-10-13 16:51:54

派驻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派驻各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纪检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纪委: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及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要求,为掌握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和开展警示教育达到源头治本的目的,现就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统计、案件报告、案件通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案件统计报送工作。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系统(含本单位)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违纪违法人员及案件情况,分类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团体人员、企业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和填表说明),报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二、及时做好重大案件报告工作。对本系统(含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按照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建立建设系统案件备案及涉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见》(驻建纪[2001]4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重大案件情况;对本系统(含本单位)发生的涉嫌违法的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案件线索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高检会[2008]6号)文件的规定,应及时到检察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报告,并将案件情况书面报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三、稳妥做好案件通报工作。各级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对本系统(含本单位)发生的典型案件和年度统计的案件进行分析,着重剖析发案的原因,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漏洞,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措施,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审阅同意后,以适当的方式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

  附件:1.填表说明

     2.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统计表

     3.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统计表

     4.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团体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统计表

     5.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企业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统计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填表说明

  一、违纪违法人员情况统计时段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按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四个层次分类汇总统计上报。

  二、各统计表中指标说明。

  “单位”,指被调查人现工作单位的名称,离、退休者填写原单位名称。

  “姓名”,指被调查人的姓名。

  “性别”,指被调查人的性别。

  “职务 级别”,职务指被调查人原任职务。级别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定的干部职级,从“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一般干部、其他人员”中选择填写,乡科级以上干部按正、副职级划分。

  “政治面貌”,指被调查人的政治面貌。从“党员、团员、民主党派、群众”中选择填写。

  “案情”,指立案所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填写时应根据立案报告简明扼要地说明主要情节。若有涉案金额等,案情应包括“万元”字样。

  “立案时间”,指按办案审批程序,批准立案的时间。

  “结案时间”,指立案案件经过调查后,已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按程序报经领导批准予以结案的时间。

  “错误性质”,指立案时,对被调查人主要违纪行为的认定。从“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他”中选择填写。

  三、已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予以结案的案件,“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三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政纪处分”,指给予违纪人员的政纪处分。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中选择填写。

  “党纪处分”,指给予违纪人员的党纪处分。从“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中选择填写。

  “司法处理”,指被调查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自侦案件,经法院判决案件的刑事处罚。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中选择填写,根据具体情况,要填写刑罚期限或罚金金额。

  四、对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侦查而未侦结的案件。“结案时间”一栏可不填写,“两规两指”、“司法处理”两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两规两指”,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使用了“两规”“两指”措施。

  “司法处理”,指司法机关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剥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中选择填写。

  五、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做好自办和部直属机关违纪违法人员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