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出台新规

为历史建筑“健康”护航

选择字体:[--]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22-05-26 16:17:36

  设立保护责任人、加强各级政府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历史建筑的防灾减灾……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出台《哈尔滨市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历史建筑“健康”护航。

  历史建筑是城市文化“活的记忆”。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明确历史建筑谁来修缮、如何修缮、如何活化利用等问题,有利于让“老建筑”焕发新的生命力,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各司其职
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数据库

  《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和修缮,恢复其历史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为更好地促进各部门协力做好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管理办法》依据各部门职权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例如,哈尔滨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数据库,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工程进行批准;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修缮维护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管理工作,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统筹各区县(市)制定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该市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此外,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监督巡查管理工作。建立巡视巡查制度,将历史建筑巡视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范畴。建立历史建筑保护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护情况;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编制提报含有维护和修缮内容、资金预算的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

分级分类
明确保护责任人权责

  对于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管理办法》采用分级分类的方式,明确了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包括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承担历史建筑安全使用、维护修缮的保护义务,应当按照历史建筑分类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历史建筑为国有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的,由区县(市)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

  历史建筑为非国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的,由区县(市)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

  历史建筑为多人共有的,经全体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委托区县(市)政府作为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的管理人。管理人依法行使保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修缮费用由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为保证历史建筑得到及时的修缮保护,《管理办法》也对保护责任人拒不履行保护义务和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确因困难无法履行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保护责任人拒不履行保护义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征收,并按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确因困难无法履行保护责任的,市、区县(市)政府可以对非国有历史建筑采取货币化、产权置换等方式予以保护。

划清底线
不得改动主体框架

  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既有保护,也有活化利用。《管理办法》要求,符合历史建筑分类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可以通过改造改建的方式进行保护利用,但不得改动主体框架,不得遮挡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

  与此同时,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保护责任人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历史建筑构件。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未经批准禁止开挖地下空间、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照明设备、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禁止擅自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照明设备,或者设置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并要符合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防灾减灾
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

  年代久远的历史建筑多由木构件组成,做好防火等防灾减灾措施至关重要。因此,《管理办法》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分工负责历史建筑修缮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执行。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执行的,由保护责任人说明情况并提出专家论证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建筑一策”的原则组织专家论证,按专家论证意见执行。

  在历史建筑开展合理利用时,保护责任人可通过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完善内部改造、增设消防设施等加强防火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增设的消防疏散楼梯或者连廊应当与历史建筑结构相互独立,并可拆除恢复原貌,不影响历史建筑核心价值部分。

  其中,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不影响历史建筑核心价值外观、结构和构件的前提下,通过采取置换构件、设置防火分隔等措施进行阻燃处理,提高历史建筑消防安全性能;通过改建和增加内部楼梯、增加内部连廊等方式,使疏散楼梯的宽度、坡度及疏散距离最大限度满足国家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款要求。疏散楼梯确实无法满足要求的,应当增设逃生绳、逃生梯等缓降逃生设施;可以在非主要立面外增加疏散楼梯或者连廊等消防设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等消防技术措施。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05.26 记者 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