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新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选择字体:[--]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23-03-28 15:41:41

  为了解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难、续筹难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浙江省宁波市修订并出台《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从4月1日起实施。相比2011年开始实施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新版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怎样的?新修订管理办法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

  “新交付的物业管理区域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前,代交至管理机构专用账户,在房屋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购房款中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买受人收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新修订管理办法,既有物业管理区域首次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为居民或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拟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并经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业主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大会专用账户,资金可来源于共有收益划转。

日常小额维修资金如何申请使用?

  新修订管理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日常小额维修、单项维修和应急维修分类使用管理。

  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摊、使用:年度日常小额维修所需资金,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在全体业主分户账中分摊,统筹使用;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单项维修、应急维修所需资金,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在全体业主分户账中分摊,按项目使用;部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单项维修、应急维修所需资金,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在相关业主分户账中分摊,按项目使用。

  新修订管理办法明确,前款规定的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分户账余额不足部分,由该业主另行支付。

  此外,日常小额维修资金按年度使用管理。业主大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决定年度日常小额维修资金总额概算和单次小额维修费用的最大限额,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决定,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年度日常小额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划拨到位。当年概算不足的,可以申请补充划拨。

如何获得专项维修补贴资金?

  新修订管理办法显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补贴资金。这意味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满足一定的条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市六区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50%的比例提供专项维修补贴资金;县(市)的补贴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在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增值部分按年度转入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但是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等活动,或者将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新修订管理办法明确了“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但得符合补贴条件——如果享有财政补助的维修项目中,有部分业主未按照足额交存、续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那么这部分的业主是不能享受财政补助的。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3.03.28 周甯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