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6-04-06 00:00:00

            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近日,建设部通报了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通报》显示,各地在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充分发挥了廉租住房制度在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上的重要作用;同时针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通报》还要求各地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1998年国务院23号文件即已提出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1999年建设部即出台了相关的规章。2003年以来,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从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这些年的情况看,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有效地解决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切实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通报》中的数据可以证明:截至2005年底,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经有221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75.9%。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北京、上海、河北等省(市)基本实现了对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程度最高、对政府的支持水平也要求最高,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通报》中显示:仍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这些直观的数字说明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而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地区政府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不够,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廉租住房工作是政府社会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点之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用科学的发展观看待廉租住房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检验一个城市政府是否真正履行好职能的重要标准之一。这就需要我们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发挥各省(区、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落实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作为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建立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其次,要明确住房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根据相应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各地要抓紧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建档工作,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三是坚持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廉租住房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城镇住宅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住房政策既是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只有这样,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才能切实改善,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建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真正实现。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5.04.05 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