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82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817

  •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3〕101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标准定额(标准科技)

  • 发文日期:

    2023-07-1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2382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12-27 17:21:40

倪海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打造绿色智慧宜居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乡建设领域是我国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之一。您提出的推广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建议,对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居住环境、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工作。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加快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应用。2021年我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做好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鼓励北方地区继续在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中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2022年我部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0.5亿平方米以上的具体目标。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等有条件地区全面推广超低能耗建筑,鼓励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点功能区内新建建筑执行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标准。2022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的具体任务。

  (二)完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2015年我部印发《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居住建筑),明确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定义,提出不同气候区技术指标和技术要点。2019年发布《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超低、近零和零能耗建筑技术体系,指导节能低碳建筑发展。同时,编制《近零能耗建筑检测评价标准》《超低能耗农宅技术规程》等国家和团体标准,为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提供技术支撑。2022年实施《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启动修订《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对农房建筑节能的技术指导,推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农房建设中的应用。

  (三)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研发。科技部高度重视建筑领域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会同我部印发《“十四五”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规划》,明确提出“坚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十四五”期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设立“城镇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将绿色赋能和低碳转型作为重点研发方向。2022年专项已部署“零碳建筑控制指标及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太阳能富集区零碳建筑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围绕零碳建筑相关技术开展研究。

  (四)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促进绿色建材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中的应用和产业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不断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推进绿色建材认证,会同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从国家层面建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丰富绿色建材产品品种,增加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用绿色建材产品供给。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有关部门深化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的通知》,推动节能降碳、安全性好、品质高的绿色建材产品下乡,促进农房建筑材料升级换代。强化标准引领,针对节能门窗、保温材料等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用建材重点领域,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发挥好强制性标准在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质量提升、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开展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河南汝阳产业集聚区建设绿色建材领域示范基地,打造建材行业示范标杆。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借鉴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工作。完善标准体系,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建筑能效,推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部署“医疗建筑平急结合关键技术研究”任务,将平急结合的医疗建筑环境被动式营造相关技术作为研究内容之一,开展被动式建筑的相关研究并进行集成应用示范。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动绿色建材在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中推广应用,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18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